学会概况 / Survey
江苏省抗衰老学会章程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2/06/01 09:27:41    点击次数:

(本章程经2020年9月12日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笫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江苏省抗衰老学会

第二条  本学会是由江苏省有志于抗衰老事业的人员和单位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学会的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学会团结广大医药卫生、社会科学、健康管理等科研工作者和学会会员,致力抗衰老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工作,开展科普宣传、卫生宣教等公益活动,为提高人民的身体素质,为人类的健康长寿作贡献。

笫四条  本学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本学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学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学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学会承担。

第六  本学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条  本学会的住所是江苏省南京市广州路300号(江苏省人民医院,邮编210009)。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依照法律法规,宣传和普及抗衰老科学知识,宣传科学精神和思想方法,推广先进科普知识。

(二)进行抗衰老机制和社会科学的理论研究、实践探索和学术交流;探讨健康生活、延缓衰老的科学方法;开展相关社会公益活动。

(三)研究促进抗衰老相关物品的创新、研制和开发。

(四)开展医药卫生、健康保健、健康养老、社科应用等科学领域的科技咨询、技术服务,出版科技刊物。

(五)宣传文明健康生活理念、普及卫生科学知识,定期为会员和民众举办科普讲座,奉献社会、服务大众。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学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与本学会业务有关的、具有或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的卫生、科技和社会学专业人员;

(三)热爱抗衰老事业,热心公益事业、支持学会工作,具有与学会业务相关特长、并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学会服务;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学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得到学会确认。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学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监事、负责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学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学会6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等额选举,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60%;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1/3。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 在抗衰老、医疗卫生、社会组织管理等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 热爱抗衰老事业、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学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 热爱抗衰老事业、热心公益性活动、积极支持学会工作;

)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活动,年龄不超过70周岁,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学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采用等额选举方式,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2/3。

第二十七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理事长或者6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最高不超过理事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最长不超过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经理事长或者60%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年龄不超过62周岁且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学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学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设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监事会推荐产生。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学会专(兼)职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学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学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学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学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学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学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学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学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八条  本学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学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前,在主管单位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学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0年9月12日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学会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